遇上这样的律师,也真是没 sei 了!
昨天下午快下班时,一位执业已有三四年经验的年轻律师交来一份材料,这是一份村委证明,主要为了证明67岁的原告仍从事农业劳动,作为主张误工费的依据。这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0天前就开过庭了。原告主张误工费,但至开庭时仍没有提交相关证明。
于是,法官和律师之间展开了如下对话↓
年轻律师
我方认为农村老人仍劳动是正常的,这是常识,主张误工费是有依据的。
怎么现在才提交证据?
法官
年轻律师
我方认为农村老人仍劳动是常识,不必用什么证据,但开庭提到了我就去找村委开证明。
现在才提交的证据,需要重新开庭质证。
法官
年轻律师
啊?还要质证的吗?
你作为律师,不知道证据要质证才能采用吗?
法官
这个案件,原告是农村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无事故责任,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如村委证明、土地承包证等还是会支持误工费的。获取这些证据也不困难,但这位代理律师,在庭上称这不需要证据,这是常识。10天过后才提交来。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与案件事实有关,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证据,可在训诫后予以采纳,因此又得将这些证据送达给被告再定时间开庭。三个被告都是外地的,又相对延长了审限。
除上述例子外,平时还遇到许多在我看来明明可以做好,但作为代理律师却没做好的事情。比如:
1. 错别字。一般的错别字也就算了,但还有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符、纠纷发生的时间写错、公司名字写错、法条名称写错、此致后面的法院名称打错等。
2. 诉讼请求不明确,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财产,如何分割没说明;如主张利息,起止时间没有说明;主张拖欠的工资,拖欠的起止年月,每个月拖欠的是多少没有说明,等等。
当然,起诉状的问题,在开庭时,法官在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后会与当事人核实或者明确,倒也不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1. 在授权委托书上没写电话号码,翻啊翻,都快把案卷翻完,律师怎么没留电话呢?原来是立案时填在送达地址确认书里了……
2. 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没写明,只是写特别授权或者全权代理。这种情况比较少,但还是有。
1. 在某一份证据里缺了某一张证据,在开庭举证时,法官或者被告翻完了证据清单都没找到这一页,原来是在整理证据的时候少订了。
3. 自以为不需证据支持而怠于去搜集证据,如我开头提的例子,像这种例子,我真为当事人感到悲哀,请了这样的律师。
1. 准备不充分,对案情一问三不知。有个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没到庭,代理律师到庭。问他拖欠的工资是怎么算的?他不清楚;这份收据上的名字是不是原告本人所签的,他不清楚;问他工资是怎么发放的,他不清楚……这个案件最后又得再定时间开庭,要求原告本人必须到庭。所以,审限上又拖长了。
2. 还是准备不充分,表现在问他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不清楚,只能回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想如果我问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是什么,估计有些律师还不懂。
3. 不注意用词用语。有一个名誉权案件,被告是执业律师,原告起诉被告在上一个案件的庭审中发表的言论损害其名誉权。虽然最后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但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这个律师在开庭时发表的言论与其律师职业不相符,导致原告认为侵犯其名誉。
为了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法官比较容忍当事人的这些行为,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按照证据规则来审理案件,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证据,当事人补交的,还是要补充质证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何况现在民诉解释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逾期举证,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训诫或罚款,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采纳并训诫,证据失权实际上很少。
真心希望律师们做好基本的工作,以上列举的问题不出现,就真的为法官省很多时间了,也为当事人减少诉累。
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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